一脸幸福地梦乡。
之后双方一共四人还有说有笑离开KTV,直到半个月后,我接到民雄分局
的电话通知,说我是妨害自主嫌疑人,需要到分局个笔录。
我脑一片空白,随即浮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警询笔录的效力,其实是可
以不用去这件事,可以直接等到地检署开侦查庭再笔录;不过我心想我没
错事,为了表示心中的坦,便在时间前往了笔录。
回来没多久,阿祥几乎是哭着打电话给我,他说他坦承跟娜娜说Lxs
是租的,他现在为全职考生,毫无收,准备的也只是年底的五等特考,是司
法特考钱最少的,娜娜就变了一个模样,然后对于那天晚上的经历愈想愈不对劲
,就去告了我们两个!我回想当天的景,因为不是施以制力,所以不可能被
告刑法22条的制交;娜娜意识还比我和阿祥清楚,也不可能是225的
趁机交,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条?由于警局也不会直接说涉嫌犯哪条法律条文
,只会告知是妨害自主罪章的罪,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过了几天,无心生活,
整天都在研究当天到底了什么事。
「我爸妈想要和解,他们说法院那种地方少去为妙。」
事实上我们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诉乃论,也就是对方无法撤告,多因为达
成和解而轻判,但我们人生一定会留污了。
「那我们当初嘛念法律?我认为你我都没有错,等开庭!」
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而退,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
授可以谘询。
地检署开完庭之后,我才知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制交,也不是趁机
交,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制交,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!因为
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据刑事诉讼法,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,由
于被告逃亡可能大等种种原因,检察官竟然对我们声请羁押!以前大三念刑事
诉讼法时,每个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羁押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,本就是押
人再取供等等,结果真的发生在我上时,我还是鼻摸摸被关了嘉义看守所。
名义上是羁押,待的是看守所,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人满为患,看守所裡面其
实也有一大分是应该监狱执行的罪犯,所以我和一堆烟毒犯、诈欺犯一起关
了两个月,直到羁押期满。
一去就在监所理员(犯人称他们为「主」)有意无意的洩漏之,同
学们」(也就是犯人)都知我是因为妨害自主去的,便称我「香蕉」(ㄍ
ㄧㄣㄐㄧㄡ),虽然不能直接打我,但咒骂和刁难从未停过。
监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自杀的品,虽然我不只一百次想要自杀;可是阿
祥自杀成功了。
他踩在盥洗用的磨石花岗岩槽,往遮住如厕用的蹲式桶(俗称小白)